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等多种业务模式,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鼓励各地对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2022年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保障春节期间正常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建立全省产业链供应链运输保障工作机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予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原则上不低于2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盖面,加大出口信保补助力度,优化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比2021年下降10%以上。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31.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制定能源保供方案,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用电保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
32.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建立“目标分解、月度晾晒、专班攻坚”工作机制,对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地区给予督查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